关于发布高排放机动车目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减少我州机动车尾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本地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高排放机动车目录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以上国Ⅰ和国Ⅲ排放标准,分别指国家发布的第一和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划定禁限行区域和时段时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交通路网结构等因素确定具体限行车辆种类。

二、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根据机动车尾气污染情况,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时调整高排放机动车目录。

本通告由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