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切实推进公平、公正、阳光、透明执法,全面防范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引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案例一:某牧业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27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水企事业单位专项检查时,发现某牧业公司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高井河,恩施市环境监测站同步对该公司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日均值排放浓度超过标准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2022年6月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邀请第三方法律机构研讨案情,提出法律意见。2022年6月1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8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ES3号),对该公司处罚款18万元。

案件启示:通过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更精准发现环境违法线索,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测管协同”,实现生态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采样、分析、数据应用全过程无缝衔接,让监测数据成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力支撑。

案例二:某船业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8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转办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某船业公司水布垭分公司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处理。2022年3月31日、4月7日、4月21日,执法人员分别对某船业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在清江水布垭库区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岸坡露天堆放固体废弃物,同时,露天上漆作业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查处情况:2022年4月28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邀请第三方法律机构研讨案情,提出法律意见。2022年5月10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清理堆放的固体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消除对环境的影响。2022年6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BD2号),对该公司在清江库区岸坡实施船舶建造,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4万元;对露天上漆作业时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合计罚款4.4万元。

案件启示:本案中,违法主体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存在两个违法行为,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与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了案情研讨,对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露天上漆作业时无污染防治措施分别实施处罚,精准打击违法行为。

案例三:余某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建设项目及破坏保护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9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宣恩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宣恩县龙洞库区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检查时,通过无人机发现居民余某擅自拆除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围栏围网,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修建堡坎、鱼池、杂物间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

查处情况:2022年11月9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对余某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1月4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余某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恢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围栏围网原状。2022年11月17日,依据《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XE2号),对余某擅自拆除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围栏围网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0.2万元;对余某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修建堡坎、鱼池、杂物间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合计处罚款2.2万元。

案件启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生产生活是否有序进行。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发现破坏保护区设施,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行为后,立即制止并予以处罚,进一步提升了保护区内居民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四:某鞭炮厂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利川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鞭炮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将装药车间废水沉淀池中废水用水泵抽出排入厂区雨水沟,废水经稀释后进入外环境。

查处情况:2022年6月29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邀请第三方法律机构研讨案情,提出法律意见。2022年7月1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LC6号),对该厂处罚款10万元。2022年12月2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利川市公安局;2022年12月26日,利川市公安局受理对该厂法人和现场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该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偷排污水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情节符合移送公安部门的条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打出“组合拳”,充分发挥执法的惩戒与威慑作用,促进企业依法依规排污。

案例五:某种猪公司涉嫌水污染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20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根据龙坪乡政府移交线索,对某种猪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内挖有3个土坑存贮粪污约115立方米,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养殖场西北角公路上方的土坑侧下方山林和山水沟有大量粪污,同时,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与实际建设不符。2022年11月22日,建始县环境监测站通过对该公司养殖场猪舍废水排放口、干湿分离机废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结果显示两排口氨氮浓度、化学需氧量均超过标准排放限值。

查处情况:2022年11月28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邀请第三方法律机构研讨案情,提出法律意见。2023年1月16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根据生猪养殖实际情况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清除自行挖建土坑内的粪污,对土坑周边进行消毒,消除对环境的影响。2023年2月3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3〕JS1号),对该公司处罚款4.5万元;2023年2月22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建始县公安局;2023年2月24日,建始县公安局已受理,对其主管人员黄某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本案中,在接到举报后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迅速赶往现场取证,连夜开展调查询问,及时锁定了现场证据和证人证言。同时,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参与支持调查,为案件顺利移送交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案例六:某水务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对某水务公司负责运维的巴东县清太坪镇污水处理厂供电所泵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泵站2022年6月8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未正常运行,泵站西侧围墙外污水管道检查井有明显可见的污水外溢,污水溢流排水渠后直至下游天坑内。

查处情况:2022年8月30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邀请第三方法律机构研讨案情,提出法律意见。2022年11月8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对环境的影响。2023年2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3〕BD1号),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运维期间未及时修复基础设施,未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必须严厉打击,形成震慑,本案既进行了处罚,又对巴东兴东水务有限公司及各乡镇污水处理厂现场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宣讲法律知识,切实增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七:某卷烟材料厂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4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卷烟材料厂肥料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肥料车间内发酵厂房未按环评要求严格密闭,厂房内存在部分抽风机缺失、玻璃破损情况,厂房间卷闸门未关闭;临时将混合干燥成品仓库改为发酵厂房,无污染防治措施;两个发酵厂房臭气外溢,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查处情况:2022年6月16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邀请第三方法律机构研讨案情,提出法律意见。2022年6月24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危害后果轻微,2023年2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ES1号),对该公司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案件启示:本案中,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危害后果轻微,生态环境部门决定给予不予处罚。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推行不予行政处罚与指导教育相结合,落实包容免罚机制,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彰显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案例八:某发电公司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0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发电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约有3吨废变压器油分别装在8个220升的油桶、6个18升的塑胶桶、1个1000升的塑胶桶内堆放在高桥河边,堆场无独立空间和门锁,未采取相应防渗漏措施,导致场地内有危险废物渗漏。堆场内木材、废金属与危险废物混合。

查处情况:2022年8月1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邀请第三方法律机构研讨案情,提出法律意见。2022年8月12日,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将该公司用于盛装废变压器油的相关设备予以扣押,8月24日解除扣押;2022年8月30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1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ES8号),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根据企业性质,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会出现的危险废物进行重点关注,对其存贮的场所进行重点检查。本案中,发现企业有堆放在河边的桶、罐等,可能涉嫌危险废物擅自堆放,并立即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并锁定了企业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