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2022年第二批)


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警示警醒企业依法依规排污,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现公布一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咸丰县某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7日,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日常巡查时,发现某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的总氮、总磷日数据超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该企业其中一条污水处理线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故障未正常运行,现场查看自动监测历史数据,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6日出水总氮日均值、2022年2月4日总磷日均值都超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的标准。咸丰县环境监测站当日对该单位废水排放口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为总氮18.90mg/L、总磷为0.65mg/L,超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的标准。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2月8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2月14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州环责改字〔2022〕XF1号);于2022年5月11日送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局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XF1号),对该公司处罚款15万元。

案例二:建始县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日,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开展第一季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发现,建始县某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粪污通过猪舍旁渗坑、乱石堆、直排口直排。经调查,该合作社自2022年1月29日开始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养殖合作社不正常运行污染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9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27日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州环责改字〔2022〕ZD1号);于2022年5月13日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局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ZD1号),决定对该合作社处罚款1.2万元;于2022年5月19日将该案件正式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三:恩施市某工程机械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6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VOCs专项检查行动时,对位于恩施市金子坝街道某工程机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塔吊标节等设备进行维护时,露天喷漆作业,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3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恩州环责改字〔2022〕ES1号);于2022年5月25日依法下达《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局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ES1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履行中。

案例四:利川市王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废机油环境违法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4日,利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利川市谋道镇某汽修厂内有人违规收集废弃机油。利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联系利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王某驾驶的依维柯改装收油车停放在利川市谋道镇某汽修厂内,车箱内加装有一密闭油箱,安装有抽油动力装置和管道等设施,改装油箱外油液位管显示油箱内存储有约三分之二箱废机油,且王某曾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利川市内从事废机油收集活动。利川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立即对该依维柯改装收油车进行扣押。

二、查处情况

针对王某无证收集废机油的环境违法行为,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5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王某收集废矿物油相关设施、设备予以查封;于2022年6月17日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案例五:刘某机制木炭加工厂涉嫌污染环境查封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日,恩施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巡查时,通过无人机发现宣恩县沙道沟镇当阳坪村一机制木炭加工厂有大量黑烟冒出,随即将该问题线索交办给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宣恩县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3月4日,宣恩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机制木炭加工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场位于沙道沟镇当阳坪村居民区,在机制木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部分经1立方米大小水箱处理后外排环境,排口处有大量粉尘,烘干环节产生的粉尘未经处理直排环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2处排口排放,排口处有排污痕迹,有通过雨水沟排入酉水河支流高罗河的环境风险。现场检查时该机制木炭加工厂立即停止生产,无法对废气、污水进行采样。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加工厂涉嫌污染环境行为,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宣恩县分局于2022年3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对加工场的1台烘干机、1台成型机、1台烘干炉予以查封。同时告知该加工场负责人刘某,在此期间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经后督查检查,该机制木炭加工厂已对机制木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取密闭收集不外排环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集中收集,经三级沉淀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鉴于该加工厂及时停产且积极整改,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宣恩县分局于2022年4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下达解除查封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