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联合检查领域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联合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 1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州生态环境局 | 州商务局 |
|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含ODS 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 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
| 2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 州生态环境局 | 州住建局 |
| 3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州生态环境局 | 州市场监管局 |
| 4 | 放射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单位的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州生态环境局 | 州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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