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确认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明确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依据

(一)《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派出分局机构编制方案》(恩施州机编发〔2019〕38号)第二条的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八县市分局是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

二、执法权限

依据上述规定,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在各自行政辖区内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独立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在恩施市行政辖区内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在利川市行政辖区内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在建始县行政辖区内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四)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在巴东县行政辖区内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五)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宣恩县分局,在宣恩县行政辖区内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六)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在咸丰县行政辖区内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七)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来凤县分局,在来凤县行政辖区内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八)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在鹤峰县行政辖区内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一)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分局属地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确认的各分局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各分局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时主动出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凡未经本公告确认的机构,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