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XE3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亿得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5QND3T
住所:宣恩县椒园镇椒石大道黑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翠翠
我局宣恩县分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富硒黑茶精深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2022年9月建成投产,未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查,你公司富硒黑茶精深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依法办理了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建设时配套建设有污染治理设施,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于2023年8月25日在恩施新闻网公示,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富硒黑茶精深加工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未经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