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恩州环封字〔2023〕ES1号)
当事人名称:恩施恩威胶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A4R77F
住所:恩施市白杨坪镇石桥子村白杨坪产业园化工区-2号
法定代表人:周勋
2023年7月7日、7月18日,我局恩施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恩施市白杨坪镇石桥子村白杨坪产业园化工区-2号的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
该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违规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可能产生严重大气污染,临时使用的裂解不凝气袋存有150立方米裂解不凝气,存在环境安全隐患。7月7日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停止生产行为,7月18日现场检查时仍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复,以及现场执法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公司无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实际行动。为防止你公司继续生产对大气产生严重污染,造成严重的环境安全事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在不影响你公司继续建设的基础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位于恩施市白杨坪镇石桥子村白杨坪产业园化工区-2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生产设备部分关键设施及相关物品予以查封(详见: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生产设备及相关物品。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