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XE1号)
当事人名称:恩施州大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BW0C4E97
住所:宣恩县李家河镇毛坝村四组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太维
我局宣恩县分局于2022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旧塑料清洗和碎屑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经查,你公司废旧塑料清洗和碎屑加工项目依法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违法行为发现后,积极整改,自行拆除厂房及生产设备并破除原硬化场地,完成土地复垦;且你公司在建设时,配套建设污水收集池,对清洗废水收集处理,循环使用不外排,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废旧塑料清洗和碎屑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