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LC5号)


当事人名称:利川金利源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5407860F

住 所:利川市谋道镇中槽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向信伟

我局利川市分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你公司饰面石材开采及销售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制砂生产线厂房外堆放有粗、细砂石料约1000吨,未采取有效遮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利川金利源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机制砂生产线设备采购合同及清单、整改承诺书及免于处罚请示、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26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2〕LC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川市天桥支行

户 名:利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帐 号:100071982260010001

地 址:利川市国泰广场一楼天桥邮储银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