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恩施州非营运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项目补贴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自2025年11月1日起,恩施州全面启动国三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和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工作,符合条件的柴油货车或机械所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淘汰补贴申请,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先报先得、用完即止。共有以下四种补贴情形:

一、第一种情形:提前1年以上(含1年)淘汰国三排放标准中、重型非营运柴油货车。

(一)申请时间:2025年11月1日—2026年10月31日(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则提前终止),车辆报废注销或出口时间,以及申请时间均应在此时间范围内。

(二)申请条件:

(1)机动车在恩施州辖区公安交管部门登记注册,且登记注册时间在2025年1月1日之前(不含)。(2025年1月1日及以后转入变更到恩施州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2)机动车属于中、重型柴油货车(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轻型货车、客车以及营运货车等不在补贴范围内)

(3)机动车属于国三排放标准汽车(车辆排放标准可在“机动车环保网”https://oinfo.vecc.org.cn/jdchbcx/cxcx查询)。

(4)机动车属于非营运车辆(车辆登记证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机动车直接判定为非营运车辆;车辆登记证书使用性质为“货运”的机动车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核定,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则为营运车辆,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或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则为非营运车辆)。

(5)机动车属于自愿提前1年及以上淘汰或出口车辆。(距离国家强制报废期限1年及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交通事故、灭失、被盗等导致报废的前述车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将其车辆交由我州辖区内经州商务局备案的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合法注销。机动车经海关合法出口,并经我州公安交管部门合法注销的视同为淘汰)。其中强制报废期限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执行。

(三)所需申请资料:

(1)《恩施州国三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或机动车所有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3)机动车注销证明(恩施州辖区公安交管部门提供);

(4)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注销车辆所需资料,恩施州辖区汽车拆解企业提供);

(5)出口许可证(出口车辆所需资料,湖北省商务厅提供);

(6)报关证明(出口车辆所需资料,海关部门提供)。

(四)补贴标准:

恩施州国三排放标准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提前淘汰时间

淘汰补贴标准

(万元/辆)

中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0.90

满2年(含)不足4年

1.62

满4年(含)以上

2.25

重型

满1年(含)不足2年

1.08

满2年(含)不足4年

3.15

满4年(含)以上

4.05

(五)申请受理部门: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二、第二种情形:提前1年以上(含1年)淘汰国三排放标准中、重型非营运柴油货车,且购置新能源货车(可同时申请淘汰补贴和更新补贴)。

(一)申请时间:与第一种情形一致。

(二)申请条件:在满足第一种情形的申请条件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购置的新能源货车登记注册的所有人与申请淘汰补贴的人为同一人,且在恩施州辖区内办理注册登记。

(2)新购置货车属于纯电动(BEV)、‌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PHEV,需配备外接充电功能,纯电续航≥50公里)或氢燃料电池汽车(FCEV)的中、重型新出厂货车,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https://www.miit.gov.cn查询 ,淘汰1台中重型柴油货车对应购置1台新能源货车可享受1次购置补贴,单独购置新能源货车的不予补贴。

(3)新车购置发票开票时间、新车注册登记时间、申请时间均应在第一种情形要求的时间范围内。

(三)所需申请资料:

除第一种情形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新购置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2)新购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四)补贴标准:淘汰补贴标准同第一种情形,更新补贴标准如下

恩施州购置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购置补贴标准

(万元/辆)

中型

3.15

重型

2轴

6.30

3轴

7.65

4轴及以上

8.55

(五)申请受理部门:同第一种情形一致。

三、第三种情形: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

(一)申请时间:2025年11月1日—2026年10月31日(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则提前终止);机械回收拆解时间和申请时间均应在此时间范围内。

(二)申请条件:

(1)仅对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三种机型机械的淘汰实施补贴(其他类型机械不予补贴);

(2)机械符合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且于2025年10月31日前已在我州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取得环保编码;

(3)机械发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

(4)机械所有人自愿将机械交由恩施州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拆解;机械残值由机械所有人与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三)所需申请资料:

(1)《恩施州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州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身份证明或机械所属单位组织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机械来源和归属承诺书(附件3);

(3)拆解前机械整体检查视频(体现机械整体完整性,并能看见环保编码号牌)和拆解过程(体现机械发动机等关键部件破坏性处理)视频(视频由拆解企业提供给机械所有人,分为2段,每一段时长不低于15秒);

(4)非道路移动机械回收证明(由拆解企业提供给机械所有人)。

(四)补贴标准:

恩施州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补贴标准

机械类型

分类

功率

(千瓦)

淘汰补贴

(万元/辆)

叉车

微型

P≤37

0.54

小型

37<P≤75

0.9

中型

75<P≤130

1.8

大型

p>130

3.15

装载机

微型

P≤37

0.27

小型

37<P≤75

0.81

中型

75<P≤130

1.17

大型

p>130

1.53

挖掘机

微型

P≤37

0.54

小型

37<P≤75

1.35

中型

75<P≤130

2.7

大型

p>130

5.13

(五)申请受理部门:同第一种情形一致。

四、第四种情形: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并购置新能源机械。

(一)申请时间:与第三种情形一致。

(二)申请条件:在满足第三种情形的申请条件基础上,还需满足:

(1)新购置新能源机械所有人身份信息与报废机械所有人身份信息一致。

(2)新购置属于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动力(不含插电式混合动力或拖电式机械)的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且在恩施州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并可查询。淘汰1台机械对应购置1台纳入补贴清单的新能源机械可享受1次补贴,单独购置新能源机械的不予补贴。

(3)新购置新能源机械购置发票开票时间、机械环保编码时间、申请时间均在第三种情形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其中编码登记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在湖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核实,无需提供相关资料)。

(三)所需申请资料:

除第三种情形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新购置的新能源机械的购置发票和合格证;

(2)新购置机械的电机功率佐证材料。

(四)补贴标准:

恩施州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和购置更新为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更新补贴标准

机械类型

分类

功率

(千瓦)

淘汰补贴

(万元/辆)

购置补贴

(万元/辆)

叉车

微型

P≤37

0.54

0.9

小型

37<P≤75

0.9

1.8

中型

75<P≤130

1.8

2.43

大型

p>130

3.15

3.78

装载机

微型

P≤37

0.27

2.16

小型

37<P≤75

0.81

2.79

中型

75<P≤130

1.17

5.13

大型

p>130

1.53

10.17

挖掘机

微型

P≤37

0.54

1.62

小型

37<P≤75

1.35

5.76

中型

75<P≤130

2.7

9.9

大型

p>130

5.13

20.7

(五)申请受理部门:同第一种情形一致。

五、资料审核及资金发放等流程说明:

(一)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负责辖区国三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和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更新补贴业务受理,同时为申报人提供咨询指导服务(联系方式见附表,申报人应先弄清补贴政策再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注销或出口),并在业务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提报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州生态环境局。

(二)州生态环境局在收到县市审核后的申报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以月为周期发放补贴资金;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相关县市。

(三)本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总量有限,先申报先补贴、用完即止。州生态环境局定期(每月)在官方网站公布补贴资金发放和剩余情况,并在资金即将用完时提前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