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指南
日期:2024-01-01 09:39来源:州生态环境局
为履行生态环境部门环境信息公开职能,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本局编制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为需要获得本局政府环境信息服务的申请人提供帮助。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依据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确定。详见本局编制的《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登录本局网站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网址为:http://hbj.enshi.gov.cn/。
2.本局政务公开查询室(局办公室)查询公开,地址为:恩施自治州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23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7:30,节假日除外。
3.本局还采用新闻发布会,利用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对部分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新媒体账号(微博、微信公众号均为“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信息本身规定有公开期限的,或新信息产生、原信息废止的,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长期保留;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申请查询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主要内容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环境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6.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8.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9.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0.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1.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2.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3.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4.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5.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有关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局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申请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口头、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恩施市舞阳大街一巷23号;
邮政编码:445000;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8-8243751;
传真号码:0718-8251952;
电子邮箱地址:zsthjj@enshi.gov.cn。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应填写《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以在本局网站下载,或到本局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它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的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填写申请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
3.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本局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和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四)申请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的处理
1.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受理机构即时登记。
2.答复
本局各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及时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理由;
(3)不存在或不属于本局工作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或查找的方式和途径。
3.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依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税发〔2021〕4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恩施州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