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特制定《恩施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如下: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州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由局办公室(党办)作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协调局内各业务科室、二级单位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各业务科室、二级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五)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二、政府环境信息的采集与审核

政府环境信息的采集,由各业务科室、二级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来进行,原则是在信息产生3个工作日内采编完毕。

政府环境信息的审核,采集的环境信息由各业务科室、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三、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

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有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由州生态环境局主动将公开信息通过互联网站、电视台进行发布,发布任务由局办公室(党办)根据需要发布。

(二)被动公开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此类政府环境信息必须由需要信息的个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

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的格式要求。

申请被接受后,如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如属于公开范围的,由局办公室根据申请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处理,并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

四、监督与责任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第四章执行。

五、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内容范围 :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