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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征集】关于《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技术审查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工作规程》,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将相关材料和意见向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反映。

联系电话:0718-8235676 邮箱:648853838@qq.com

附件: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工作规程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8日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技术审查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规范和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查)行为,确保审批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我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审。各县市分局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四条我局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后,按照本工作规程组织技术审查。

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相关规定,对恩施州人民政府或州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工业园区总体规划或发展建设规划,应在规划审批前由我局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我局环评科技科、核与辐射环境科可以组织技术机构或邀请专家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审,并由我局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专家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建设单位将技术审查通过的环评文件统一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第六条环评文件受理后,环评科技科、核与辐射环境科分别依照各自职责,依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等进行初步审查。

对需要组织技术评审的环评文件,以我局的名义下发评审通知。

第七条为优化营商环境,对环境影响较小、非辐射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组织技术评审,直接上网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程序审批。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后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程序审批。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应邀请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批。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八条设立环境影响评价事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涉及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规划环评文件的审批。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第一副主任由分管环评的局领导担任,其它分管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审查委员会委员包括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县市分局根据审查事项可列席会议。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评科技科(行政审批科),办公室主任由环评科技科(行政审批科)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审查委员会以集体会议形式审查决定以下事项。

(一)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1.占用或穿越国家和省级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等级公路、燃气管道、输变电、码头、水库、水电开发、引水工程等建设项目;

2.涉及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以及生态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

3.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

4.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等建设项目。

(二)园区或各类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其他需经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审查委员会主要针对环境管理政策、准入条件、行业规划、选址选线、环境敏感因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在湖北政务网公示期间进行,审查通过后的环评文件,可按程序报批。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决定不予批准或暂缓批准的环评文件,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其它不需要由审查委员会审查的环评文件,在技术评审通过后由环评科技科、核与辐射环境科组织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审查会签,会签在湖北政务网公示期间进行,科室审查会签2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视为同意,公示结束后按程序下达批复意见。若科室审查会签存在异议建议不予批准或暂缓批准的,应说明充分理由,由环评科技科、核与辐射环境科根据情况,报告局分管领导提交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依托生态环境部“全国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专家库”建立恩施州环评技术审查专家库,由环评科技科负责管理,采取个人网上申报或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收集,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先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经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后网上公布。

恩施州环评技术审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更新调整。

第十三条 参加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的专家人数,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由3至7名专家组成。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前,从“全国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特别复杂的项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邀请国内行业知名专家参与评审。专家组通常由环评专家、行业技术专家或其他特邀专家组成。

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客观、公正、科学地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对涉密的项目应遵守保密规定,专家对环评文件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机构或邀请专家进行环评文件技术评审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评审费支付标准及办法依据恩施州州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专家应提供劳务报酬发票、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凭证、个人帐户、身份证等,由环评科技科、核与辐射环境科组织按程序报账,人事财务科直接将专家劳务报酬及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等划入专家个人帐户,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专家现场踏勘、参加评审会的交通工具由我局负责协调予以保障。第十六条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中,负责环评文件技术评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五不准规定”:即不准收取建设单位或环评中介机构给予的咨询费、劳务费以及以任何名义给予的报酬;不准在建设单位、环评中介机构报销应由其所在单位或私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不准参与建设单位、环评中介机构的宴请、组织的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不准以个人名义对环评报告提供有酬咨询,谋取私利;不准泄露知悉的建设单位、环评中介机构的商业秘密。    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专家与建设项目有利益关联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政策,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法定规划,是否符合规划环评、生态保护红线等“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满足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要求,是否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三)环评文件依据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现状调查是否详实,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导则的要求,评价结论是否明确等。

第十八条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技术要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第十九条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站进行拟批准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环评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规程(试行)》(恩州环办发[2018]3号)废止。